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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2022-09-01 15:14:00

一、住院结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1)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1月至12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2)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3、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3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人员类别

在职/转诊

退休/转诊

起付

标准

三类医院

800元/1000元

600元/800元

二类医院

600元/1000元

400元/800元

基层医院

300元/1000元

200元/8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

首次起付标准的50%,转诊不变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同一结算年度内,累计超过35万元以上住院费用,直接按理付比例进行赔付,不需要再扣除住院起付点进行理付。

结付

比例

起付点至4万元

90%

95%

4万元至10万元

95%

10万元至20万元

20万元至50万元

50万元以上


二、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市民政局、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起付标准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