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保住院结付标准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结付方法从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人员类别 | 被征地居民/转诊 | 参保学生/转诊 | 其他城镇居民/转诊 | |
起付 标准 | 三类医院 | 800元/800元 | 500元/500元 | 800元/800元 |
二类医院 | 500元/800元 | 500元/800元 | ||
基层医院 | 300元/800元 | 300元/800元 | ||
当年第二次住院 | 首次起付标准的50%,转诊不变 | |||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 |||
封顶线35万元,住院费用和所有门特费用均累加。 | ||||
结付 比例 | 0至4万元 | 75% | ||
4万元至10万元 | 80% | |||
10万元至20万元 | 85% | |||
20万元至35万元 | 90% | |||
35万元以上 | 无 | |||
备注 | 住院起付线不含在累计额度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结付。 |
二、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市民政局、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起付标准全额补助,35万以内的其余自负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补助。在居民医保年度累计核赔超封顶线35万后再次发生的所有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救助比例和限额仍参照上述门诊救助限额和支付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