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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实时医疗救助

2022-08-18 00:00:00

一、设定依据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

二、救助对象(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园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下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简称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简称临救大病人员)、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简称建档立卡人员),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大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困境儿童救助对象(简称困境儿童),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简称特困职工)。

三、申报手续

(一)申报渠道:

(1)资格认定机构: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资格认定部门。

(2)实时医疗救助资格由民政局、总工会(即园区社会事业局扎口管理)通过数据专线传输提交申请,由中心统一审核并通过。

(二)园区外且苏州大市内的救助资格线下申报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后,户口本复印件

(2)经民政部门或总工会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人员审核表》

四、待遇享受

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察费、方便门诊费、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的诊疗费)。

(二)门诊自负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参保人员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其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住院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三)享受实时救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以上,住院的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