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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2011-01-21 21:05:37

根据人员类别、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的不同,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参保对象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在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园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和少儿);

2、园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具有园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4、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简称失业人员);

5、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具有园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居民);

2、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包括园区户籍的下乡知识青年以及教师等其他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因政策性“农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国道等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的人员;九十年代初个人申请“新办城镇户口”的人员;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和原镇区老居民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人员);

3、具有园区户籍且在园区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4、2007年至2010年期间参加过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以及重症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