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帐户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筹集的资金全部记入大病统筹基金。 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于每年1月份记入,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之外,其余筹集的资金全部记入大病统筹基金。
(二)帐户管理 1、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基金当年有节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个人账户结息年度。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当年又参加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或园区外社会医疗保险的,将中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3、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 (2)死亡的; (3)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年3月底前向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放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在收到对账单30天内无异议的,视同认可。 (三)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处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继续使用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结余金额,其中家庭账户结余金额平均分配给继续参加2011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使用;个人账户结余金额结转本人使用。 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家庭账户成员均不再参加)的,家庭账户余额平均分配给每位成员后予以封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封存,符合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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