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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

2011-01-21 21:04:04

  (一)代办单位登记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以及园区各类学校是园区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的协办机构(以下简称“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镇、社区和学校范围内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并协助“中心”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结算等工作。

  其中在园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就读的中小学生、少儿及大学生由各学校负责参保收费工作;具有园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由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负责参保收费工作。

  新成立的协办机构需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办单位登记表》,至“中心”办理协办机构登记手续。

  (二)申报缴费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申报缴费工作分为年度申报缴费和零星申报缴费。

  1、年度申报缴费

  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11月。各协办机构在每年11月底前,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名册,同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镇、村(社区)承担的费用转账划入园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零星申报缴费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收养人员、毕业后未就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未就业人员以及婚迁未就业人员等符合参加园区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由协办机构至“中心”办理零星申报缴费手续,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新增参保对象中的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未就业人员具有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第四年龄段人员或历史遗留问题人员身份的,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符合条件后3个月内向所在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由协办机构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花名册》到“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全额缴纳个人部分保费后,从申报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跨医保年度参保的,从该医保年度开始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免缴对象申报

  对于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协办机构审核其户口簿及《苏州市城市( 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后,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人员花名册》,在办理申报手续时一并报“中心”,经“中心”审核后方可确定免缴资格。

  (四)就医凭证发放

  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1张,“中心”将通过协办机构向其发放居民医疗保险卡、《园区居民医疗保险证》、《园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凭证"),作为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五)其他事项

  1、协办机构完成申报缴费手续后,“中心”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居民医疗保险费专用定额收据,作为其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监护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协办单位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持就医凭证、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人员,及结算年度内因户口迁移或转学、新入学等原因进入园区的学生,“中心”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