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及生育补助等待遇。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及生育补助等待遇。
(一)门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补助待遇。
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存在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结转金额的,结转金额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纳入医保费用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全额支付。
(二)门诊补助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待遇:
(1)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补助65%。
(2)其他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结付:
定点医疗机构 | 门诊结付比例 |
一类医院 | 65% |
二类医院 | 40% |
三类医院 | 35% |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为25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为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结付:
门诊补助比例 | |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
50% | 65% |
(三)门诊特定项目
1、门诊特定项目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帕金森综合症、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炎症性肠病(限溃疡性结肠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冠心病(心肌梗死型)、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高血压,糖尿病。
2、诊断认定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应由诊断认定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填写《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核表》,由“中心”核准并为其建立相关的医疗档案后,参保人员方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诊断认定医院参照公积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3、结付标准
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付:
病种 | 限额 | 结付比例 |
高血压(限居民医保被征地居民) | 1500元 | 80%(每个月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60元) |
糖尿病(限居民医保被征地居民) | 1500元 | 80%(每个月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60元) |
高血压(限居民医保城镇居民) | 结算年度内,用完门诊统筹,并累计自负300元,单病限额为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限额为2400元 | 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55%比例结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比例结付。 |
糖尿病(限居民医保城镇居民) | ||
帕金森综合症 | 4000元 | 90% |
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 | 4000元 | 90% |
炎症性肠病(限溃疡性结肠炎) | 4000元 | 90%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3000元 | 90%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0000元 | 90% |
严重冠心病(心肌梗死型) | 3000元 | 90% |
癫痫 | 2000元 | 90% |
强直性脊柱炎 | 2000元 | 90%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2000元 | 90% |
血友病 | 60000元 | 90%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00元 | 90% |
精神病 | 2000元 | 100% |
白内障 | 3800元 | 90% |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肿瘤治疗期 | 20万以内 | 90% |
20万-35万 | 95% | |
肿瘤康复期 | 8000元 | 90% |
(四)大病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结付方法从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人员类别 | 男60女55周岁以下/转诊 | 男60女55周岁及以上/转诊 | 参保学生 | 其他城镇居民/转诊 | |
起付 | 三类医院 | 800元/800元 | 统一为500元 | 800元/800元 | |
二类医院 | 500元/800元 | 500元/800元 | |||
基层医院 | 300元/800元 | 300元/800元 | |||
当年第二次住院 |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 |||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 统一为100元,转诊不变 | |||
结付 | 起付点至4万元 | 75% | |||
4万元至10万元 | 80% | ||||
10万元至20万元 | 85% | ||||
20万元至35万元 | 90% | ||||
35万元以上 | 无 |
参保人员(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除外)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大病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比例结付: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大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35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再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