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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2013-04-17 12:12:58

(一)医疗救助对象

(1) 持有《苏州市城市 ( 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的人员 ( 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

(2)持有《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 ( 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

(3)持有《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 ( 以下简称三无对象 );

(4)持有《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 ( 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

(5) 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 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

(6)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7)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8)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

(1) 保费补助,参见指南第二部分“筹资标准”。

(2) 实时救助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以及患有重病的特困职工,持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   在园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

●   在园区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在2000元范围内的,享受 85%的医疗救助金补助;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特困人员,门诊自负医疗医疗费用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救助限额。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部分享受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5%的医疗救助。被救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和大病住院费用年度累计超出封顶线5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