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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提取园区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2013-02-01 11:27:56

 

        参保员工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交账户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扣除社会统筹基金之后的余额,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
        2011年7月1日后新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转移,个人账户不允许提前支取,住房账户的储存余额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或一次性提取。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的,如果改变国籍,则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提取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没有改变国籍,则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员工在2006年6月30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0%;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下同)。
        参保员工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
        参保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的,2011年6月30日前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