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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2013-07-01 09:53:57

 (一)失业保险金待遇

1、领取期限
1)失业金领取期限按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就业之月起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3)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自2018年12月1日起,失业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调整为45%;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包含10年),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调整为50%; 缴费20年以上的(包含20年),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调整为55%。具体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
<10年
10年≤缴费<20年
20年
失业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
45%
50%
55%
核定后的待遇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的,以前后两次合并后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与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标准相比,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失业金月享受标准,但须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2)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按照苏州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同步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费缴纳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作为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及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的入账比例之和进行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中心于每月月底统一对当月已登记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操作。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园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终止或停止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
2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起参照在职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门诊医疗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等待遇停止享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就诊及结算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就医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和证件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其他相关就医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失业人员本人发生生育及流产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报销材料至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生育费用其他相关结算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