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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2010-10-13 20:42:43

 

参保员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即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含区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园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即已办理退工手续,并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户口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需参加市区就业指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