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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011-06-24 10:00:36

 

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储存额和普通、特别专户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2、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