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①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此适用年度内,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②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其中:
a、2006年6月30日前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1.0确定;
b、2006年7月1日后,该年的实际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高于同期省公布的年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确定;低于的,则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实际比值确定;
所称缴费基准数的60%,指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历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c、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③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
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
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2008年7月1日后补缴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④江苏省、苏州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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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
|
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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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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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
|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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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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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
|
3615
|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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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
|
4974
|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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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
|
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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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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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2
|
6603
|
1997年
|
8443
|
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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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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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5
|
7516
|
1999年
|
9634
|
8190
|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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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5
|
9110
|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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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1
|
11842
|
2002年
|
14466
|
13509
|
2003年
|
18714
|
15712
|
2004年
|
21961
|
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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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24490
|
20957
|
2006年
|
27600
|
2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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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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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6
|
27374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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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7
|
3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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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39978
|
35890
|
说明: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中,1992年至2000年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至2008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起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计发月数标准,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
退休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计发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退休年龄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
计发月数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
退休年龄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计发月数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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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
②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③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①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
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公式中:
a、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
b、Cn 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c、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上述①②③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②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与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合并,作为确定过度养老金的依据。
计算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时,凡已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9号文件第五条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的,可以继续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每满1年不超过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调整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的办法执行。
③注意事项
a、省人社厅公布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为7.8%;
b、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