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特殊工种的定义: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工种,统称为特殊工种。
②特殊工种的标准:
a、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b、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并经常在38℃和热辐射强度3卡以上场所工作;
c、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0℃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
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
e、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f、企业对符合原国家劳动部或1993年前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应通过参保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并备案。
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者,其退休年龄可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
a、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b、从事井下、高温、低温作业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c、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累计满十年的。
④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
a、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时间,每工作一年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即其1991年底前每有一年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六个月;
b、从事井下、高温、低温作业工作的时间,每工作一年工龄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即其1991年底前每有一年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三个月;
c、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时间不折算工龄。
⑤注意事项
a、折算缴费年限最长可计算5年,但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的实际提前时间;
b、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c、1991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d、曾从事过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人员,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但退休条件(指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其从事特殊工种中规定的最高年限掌握。即:
如将从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高温、低温等)工种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矿山井下工种9年掌握;
如将从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高温、低温等)、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工种10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