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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2011-06-24 10:00:36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实际缴费基数和视同缴费基数,一般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按规定记载。
①实际缴费基数为:
a、1992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根据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
b、按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体系、农保转城保规定推记或换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c、园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载。
d、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1992年至1995年期间按苏州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记载,1996年按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1997年后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基数记载。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已记载1996年底前缴费记录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载。
②视同缴费基数为:
1992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在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并记载:
a、1992年至2002年期间,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执行;
b、2003年至2007年期间,按历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执行;
c、2008年1月起,按历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