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①实际缴费年限包括:
a、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
b、园区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体系后参加一次性补缴或者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c、园区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至企业参保或按自谋职业办法参保后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换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视同缴费年限包括:
a、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苏州市各类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时间:
企业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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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区属以上大集体、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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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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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以下小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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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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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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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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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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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大集体以上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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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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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含农民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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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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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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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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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以下小集体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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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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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临时工(掌握上先从1997年7月1日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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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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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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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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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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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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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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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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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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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和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③折算缴费年限为:
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