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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011-06-24 10:00:36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按新政实施前与新政实施后的缴费分段核定。
①对于2011年7月1日后的新政缴费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
应计存款额= ∑(Xn×Cn)
公式中:
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各月的缴费基数。
Cn 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新政实施后Cn 的具体比例:
2011
年度
甲类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合计( Cn
养老个人
养老补充
特殊补充
养老统筹
2%
6%
14%
1%
23%
乙类
养老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账户
合计( Cn
8%
15%
23%
 
 
②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存量公积金缴费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人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应计存款额= ∑(Xn×Cn)
公式中:
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的缴费基数;
C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入账比例;
新政实施前Cn 的具体比例:

时间段
苏州市养老保险比例
个人帐户
统筹帐户
合计(Cn
1996.01-1997.06
12%
13%
25%
1997.07-1997.12
12%
11%
23%
1998.01-1998.06
12%
12%
24%
1998.07-1998.12
11%
13%
24%
1999.01-1999.09
11%
14%
25%
1999.10-2001.06
11%
15%
26%
2001.07-2002.12
11%
16%
27%
2003.01-2006.06
11%
17%
28%
2006.07-
8%
20%
28%

 
③如果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造成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及普通专户,下同)存款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养老审批手续。新政实施后,参保员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之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