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员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在园区按月享受养老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②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其中,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凡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即女年满 50周岁)。
③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④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①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对于后延缴费人员,须在园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4)退休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
待遇领取地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
①园区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
②非园区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且在园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5)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