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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动用公积金购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7-20 11:17:51

 

苏园劳保〔2011〕22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房实施细则》)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存量基金管理规定》),现就明确动用公积金购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从2011年7月1日起按126000元执行。
        二、符合《住房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员工(以下简称甲类计划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7年,即男员工不超过53周岁(不含53周岁)、女员工不超过43周岁(不含43周岁)。
        三、甲类计划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采取还贷委托提取方式的,需在本人住房账户或普通专户内留存一个月的核定还贷金额;采取一年两次提取方式的,需在本人住房账户或普通专户内留存十个月的核定还贷金额。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