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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2016-09-09 14:09:47

 

(一)所有经工伤认定的职工(包括不达级和无需鉴定的)均享受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
(表一)

待遇科目
待遇标准
支付时间
列支渠道
工伤治疗费用
 
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均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发生于2011年7月1日前且伤残等级为10级以下的由单位支付)
治疗结束后;如需鉴定则治疗结束后并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上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康复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范围的。
(住院期间)伙
食补助费
原由企业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转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实支付。
转外就医食宿费用
原由企业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中心同意到市外就医的所需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市劳动能力鉴定400元/人;省再次劳动能力鉴定800元/人(变更结论的予以报销)。
停工留薪期内的
工资福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停工留
薪期内
企业
工伤职工需要
护理的费用
合理的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