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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2020-11-26 14:38:38

(一)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供养人员);

(四)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六)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 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七)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八)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核退役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人员);

(十)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大学生);

(十一)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

(十二)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十三)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十四)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无业的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困难残疾学生);

(十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