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员工
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每个医保结算年度(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下同)门诊医疗费用可支用的额度,在每年的4月1日,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不符合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3、个人账户使用
(1)医疗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
(2)医疗个人账户如有节余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3)已实行养老金异地发放且办妥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已办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由中心于每年的4月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