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规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
(一)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下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二)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