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加苏州工业园区长期护理保险,且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或中度失能、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的参保人员。
二、服务项目
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经评估认定为中度或重度的失能人员可以从中选择,
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具体为:
1 | 头面部清洁、梳理 | 12 | 人工取便术 |
2 | 洗发 | 13 | 会阴护理 |
3 | 口腔清洁 | 14 | 失禁照护及指导 |
4 | 指/趾甲护理 | 15 | 协助进食/水 |
5 | 手、足部清洁 | 16 | 协助鼻饲进食 |
6 | 温水擦浴 | 17 | 协助床上移动 |
7 | 协助沐浴 | 18 | 借助器具移动 |
8 | 协助更衣 | 19 |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
9 | 整理床单位 | 20 | 协助进行简单的肢体锻炼 |
10 | 协助如厕 | 21 | 安全防护及指导 |
11 | 排泄护理 | 22 | 协助皮肤用药 |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具体为:
1 | 安全护理 | 6 | 给予排泄护理 |
2 | 给予晨间、晚间、指/趾甲、洗头护理 | 7 | 给予日常活动 |
3 | 给予进食/水 | 8 | 给予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4 | 给药 | 9 | 给予翻身叩背/排痰 |
5 | 给予温水擦浴/沐浴 | 10 | 给予皮肤外用药涂擦 |
三、待遇标准
居家护理 |
失 能 等 级 | 中度 | 重度 |
失能 | 失能失智 | 失能 | 失能失智 |
服务次数 | 2小时/次 13次/月 | 2.5小时/次 13次/月 | 2小时/次 18次/月 | 2.5小时/次 18次/月 |
长护险支付 | 生活护理37.5元/小时;医疗护理47.5元/小时 |
个人承担 | 2.5元/小时(实时救助人员由长护基金支付) |
四、服务流程
1.需申请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并提交失能评估申请。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片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代为提交评估申请。
2.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评估结论书的3个工作日内,与参保人员办理居家护理服务签约手续。
3.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等级及护理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参保人员的病情和需求,确定服务计划。服务计划按月制定,包括每月的服务日期、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时长和次数等内容,经专业护士、服务人员和参保人员(或监护人)签字后,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计划表》。
4.服务计划制定后,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护理服务。指定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服务计划安排,提前与参保人员或监护人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原则上对同一服务对象,护理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5.护理服务人员根据预约时间上门,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服务计划开展相应护理服务,并在起止服务时进行定位打卡。
6.对参保人员实施护理服务后,护理服务人员如实填写护理记录,由参保人员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五、注意事项
1.居家护理服务计划按月制定,参保人员长护险待遇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应于收到评估结论书当日与定点护理机构沟通确定新的服务计划并录入系统。居家护理机构于次日起,按照剩余天数可享受的服务次数提供相应服务。
2.参保人员因住院、外出、去世等原因,需停止居家护理服务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及时主动向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受理后,应上传完相应已服务工单,并予以解约,服务计划自然失效,同时与参保人员结算相关费用。因出院、外出返回等原因,需恢复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可与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重新签约和制定护理服务计划。
3.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需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按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标准提供超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服务频次和时间的居家护理服务的,可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一并列入服务计划。上述护理服务费用,服务机构参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收取,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4.普通护理员仅可从事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医疗护理员可从事居家生活护理服务及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涵盖的全部项目;医疗护理员在每次服务时需至少提供一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方可按照居家医疗护理员支付标准结算相关费用,否则按普通护理员支付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