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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5: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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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21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22〕7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体系,增强失能失智人员的获得感,现就提高失能失智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患有以下疾病或持有本市智力残疾证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待遇:

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混合性痴呆,血管性痴呆,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克-雅病性痴呆,出血性痴呆,老年性痴呆,动脉硬化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癫痫性痴呆,多发性硬化性痴呆,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低下,21三体综合征,全面发育迟滞,天使综合征。

二、人员认定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监护人)或护理机构直接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疾病诊断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材料。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应由本市三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经办机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疾病诊断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材料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进行核准登记,参保人员自登记次日起享受待遇。

新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医保待医〔2023〕7号)执行。参保人员如有上述病史及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的,或残疾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交。

三、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住院机构应采取“专区”形式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护理服务,住院机构设置“专区”后向商保机构申报,审核通过后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专区”应具备的条件:

1、设置12张(含)以上床位;

2、配备4名(含)以上医护人员,其中有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

3、配备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

4、床护(含护工)比不低于1:0.8;

5、具备提供多样化照护服务的能力,满足失能失智人员不同的照护需要。

四、待遇标准

1、享受住院护理服务的待遇。

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住院护理机构专区的失能失智人员长护基金按每人每天35元的定额标准结算。

2、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待遇。

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长2.5小时。每小时的服务待遇标准与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相同。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住院机构“专区”形式服务,由张家港市先行试点,大市内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暂不适用,视试点情况全市推广。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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