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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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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以下政策仅限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并申请贷款的情形。如存在苏州大市外缴存的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另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页—业务指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住房保障—H10-1);

一、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两套(含)以内的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首次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还清前次公积金贷款);

(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5倍(第二套自住住房住贷:×10倍);

上述二项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3.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的年龄计算最长贷款年限。

4.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5.最高贷款额度。

房屋类型

房屋情况


人数

最高贷款额度

首付比例

普通

多子女家庭(上浮30%)

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面积≤90㎡且房价≤200万元(房价以园区置业担保公司评估价为准)

20%

1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160万元

160万元

其他

1人符合条件

120万元

156万元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150万元

195万元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

30%

1人符合条件

120万元

156万元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150万元

195万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5倍(第二套自住住房住贷:×10倍);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的60%折算。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

4.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7.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他贷款规定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项所述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者按月缴存额的5倍计算。

 

住贷次数:包括所有买受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的住贷次数。

四、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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