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征缴工作,扩大社会保险(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决定启动2016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专项稽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次稽核工作分两部分开展。第一部分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稽核单位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稽核内容主要是2015年度员工人数及工资性收入;第二部分中心委托第三方核查未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工作流程
(一)第一部分工作
1、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要求与被稽核单位进行联系,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加盖中心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稽核通知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前往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
2、各被稽核单位根据要求提供2015年度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况、财务账表及凭证等材料,供会计师事务所稽核。
3、稽核结束后,被稽核单位应认真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稽核情况汇总表》和《稽核情况明细表》,确认无误,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中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后,对缴费基数等存在不规范的单位将开具《稽核补缴通知书》,单位按要求办理补缴及基数调整手续。
(二)第二部分工作
由受委托第三方按照要求上门核实未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的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心后,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书面通知,单位按要求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以及补缴手续。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被稽核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单位内部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根据要求如实、完整提供材料,并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为规范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稽核行为,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稽核纪律,请被稽核单位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稽核通知书》下方的《反馈意见书》后寄回或送至中心审计稽查科(地址: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楼,邮编:215028)。
3、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联系中心咨询,电话:62885492、62888648。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