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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6: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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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转移及提取部分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关于转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园社保和公积金 [2018] 9号)文件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转出及提取

  2018年7月1日起,参保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并社保关系成功减少后,其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即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参保员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本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园区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员工,并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的,可登陆中心官方网站、园区社保和公积金APP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余额。苏州市户籍员工只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018年6月30日前,已由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并社保关系成功减少的参保员工,其提取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受影响。

 

  二、住房公积金转入

  2018年7月1日起,参保员工申请将缴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须在园区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办理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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