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6〕20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社工委、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民生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委发〔2015〕21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现就2017年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7年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40-6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80-6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
1、中小学生和少儿筹资标准为630元/年,其中家庭缴纳150元/年,财政补助480元/年。
2、大学生筹资标准为5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年,财政补助480元/年。
3、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680元/年,个人缴纳200元/年,财政补助480元/年;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680元/年。
4、失业人员的筹资标准为680元/年,全额由个人缴纳。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7年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
1、第二年龄段人员、待安置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个人缴纳160元/人,财政补助720元/人。
2、第三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及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90元/人,财政补助790元/人。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人,财政补助680元/人;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全额缴纳880元/人。
4、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其他事项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参保对象,可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2017年度园区各类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23元/人/年)同步收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