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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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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档案类别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 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和整理方法

 

  第三条中心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结算科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结算科独立 保管,或由财务结算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中心综合科统一保管。财务结算科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条移交综合科由财务结算科暂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 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综合科应当会同 财务结算科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 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 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结算科会同综合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 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综合科和财务结算科共同派员负责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 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 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条中心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上架排列时,应区分核算 单位按年度顺序排列。

  存放方式为:凭证竖放;账册、报表可竖放或平放。 

  第十条由财务结算科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 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一条财务结算科应当每年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有 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中心所有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十三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 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结算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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