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文书档案管理,使文件材料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中心工作活动面貌,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工作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服务科负责中心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收文、发文、公文流转、档案立卷、文件归档和保管、文件查阅、档案移交等。
第四条 各科室收到文件材料后须及时交由综合服务科处理。
第三章 文件收发管理
第五条 综合服务科收到文件后,须根据文件内容和要求做出相应判断。及时交由主任阅示,并根据主任批示要求进行文件流转。对于政策、业务类文件,须根据其内容及必要性,上传内部OA系统或中心网站。
第六条 综合服务科负责中心发文的拟稿、排版、校对和打印工作。各科室撰写发文材料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后,将发文稿件 交由综合服务科进行发文处理。
第四章 整理归档、保管与移交
第七条 中心文件整理、归档按照苏州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文书档案保管参照中心《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服务科根据园区档案管理中心文书档案移交工作要求,定期完成移交工作。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 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中心档案鉴定小组定期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经中心主任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 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文件。
第六章 文件查阅利用
第十一条 查阅本职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已归档文件材料,可向综合服务科提出文件查阅申请,履行文件查阅手续。通常情况下,文书档案不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的,须经过主任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服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