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在园区合法就业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以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2、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由园区用人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或者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园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园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
3、在就业年龄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
二、参保计划
新参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只能选择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不含住房公积金)。原已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外国人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也可继续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三、参保缴费
1、新参保外国人应自参保之月开始缴费。
2、可从2011年10月起开始补缴(2011年10月后在园区就业的,可从就业开始月补缴)。
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本地参保人员同样标准执行。
四、互免规定
1、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在办理此类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协议规定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已超过协议规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
2、 目前具有与中国社保互免协议的国家有德国和韩国。中韩互免部分是养老保险费,中德互免部分是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五、保障待遇
1、园区参保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与参加相同参保计划的本地员工享受相同的社保待遇。具有互免协议,未在中国参保的社保险种不享受相应待遇。
2、参保员工缴费到账后45个工作日,单位可至中心社会化服务科领取外国人、台港澳参保人员公积金会员卡。
3、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按出国定居一次性提取的政策办理提取。
4、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六、其他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携带员工离职证明,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减少表》至中心柜台办理减少手续。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保统筹区用人单位流动的,需至中心办理减少手续后,办理区外转出手续。
附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园区单位参保业务流程
注:1、*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在园区单位参保缴费需要提供。
2、目前具有与中国社保互免协议的国家有德国和韩国。中韩互免部分是养老保险费,中德互免部分是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