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6〕91号
各部委办局,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8号),结合园区实际,就调整园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调整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条件
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⑵在苏州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园区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园区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一次性补缴的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调整家庭病床结付限额
符合家庭病床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周期的结付限额为4000元,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非苏州市户籍学生和儿童参保政策
在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中,非苏州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政策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集体资助等组成,按年度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划转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全额缴纳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的年限,可以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三、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1.在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⑴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⑵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得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享受监狱提供的医疗保健。
3.参保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外地三级医院或者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四、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