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公积金〔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要求,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二)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个人可贷额度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个人可贷额度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6(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
二、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三、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或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购买预售房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