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退休领取养老金期间,均可按规定使用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1、持卡就医、购药
会员卡、医保证和医保病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必备凭证。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须出示会员卡证,经定点医疗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符合园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会员卡结算,医疗账户不足支付及应自理或自费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现金支付。
如发生以下情况,参保人员可先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统一汇总到中心办理结算:
(1)会员卡因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的;
(2)参保人员经批准办理转外、居外就医期间的;
(3)医保结算网络系统故障的;
(4)其它经中心确认无法使用会员卡,需现金结算的情况。
2、持卡办理业务
参保人员至中心或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时,需携带会员卡,以供身份校验。
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中心将发放款项转账至会员卡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可凭卡到江苏银行领取。
会员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因违规使用会员卡造成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会员卡社会保障功能的暂停与终止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中心将暂停或终止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银行卡功能仍可使用。
(1)暂停社会保障功能
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减少手续的;
②参保人员在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未按规定办理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的;
③参保人员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已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区外转出手续的;
④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失业金领取期满后,未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
(2)终止社会保障功能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办理一次性提取并终止社会保障关系的,中心将同时终止其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①出国定居的;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③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④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