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22〕54号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62号)和《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 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按照苏州市政策规定执行,即缴费比例从5%调整为8%。
二、园区退休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统一按照苏州市政策规定执行,即补缴基数按照苏州市公布的补缴基数执行,补缴比例从2%调整为5%。
上述政策今后随苏州市政策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