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1〕4号)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园管办〔2011〕61号)等文件,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月定额委托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房屋租赁费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在苏州市内无房、租赁苏州大市内普通住宅自住,并按期支付租金,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缴存职工租赁园区集体租房、公租房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取办法
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采用“个人主动支付房租、线上递交委提申请、按月定额委托提取”的报销模式,提取金额社会化发放。
缴存职工线上无法递交申请的,可至柜面提交个人租房委托提取申请。
三、提取标准
目前园区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限额标准为:个人提取最高限额1500元/月,夫妻双方共同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月。
个人或与配偶共同提取,每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月租金, 按递交申请先后顺序为准。
四、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含配偶)在苏州市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直接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或与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房产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3、符合省市有关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4、在园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有效的还贷提取、患病提取、租房提取等支出计划,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只能存在一个有效的提取计划;
6、公积金账户留存最近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
7、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可递交两次租房委托提取申请;
8、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支付同一套房屋租赁费用,配偶须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五、发放管理
1、个人租房委提审核通过的,自申请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中心在每月2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成当月提取金额,3个工作日发放至申请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
2、个人租房委托提取计划生效之后按月提取,一次申请提取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审核监督
1、中心有权通过公安、住建、民政、交易中心、租赁平台等渠道核查职工租赁和提取行为,发现租赁不实等异常情况的,终止委托提取计划。
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人员身份、婚姻状况、有房无房、租赁房源、租赁合同等要素信息,主动配合中心基于审核需要开展的相关调查。
3、中心认为职工租赁情况存疑的,有权要求承租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约谈当事人、或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审核意见。
4、申请人及配偶因购房提取、贷款、还贷,或租赁合同变更(含出租人、承租人、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金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提前终止委提计划。
七、其他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过渡期内,存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往前一年内,缴存职工符合园区原租房提取规定、已实际支付租金未按原办法提取的月份,可线下一次性补提公积金,每月补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2、园区个人租房定额委托提取公积金最高限额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最高限额标准保持一致。
3、本办法由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1、线上申请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查询、终止流程.docx
2、线下申请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