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市区统筹工作,根据《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发〔202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自2020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同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三、执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从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工伤保险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以工伤保险规定的基准费率为基础,阶段性下调50%。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