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8〕28号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园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医〔2018〕33号),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2019年度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650-780元提高到每人700-880元。具体标准如下:
1、中小学生和少儿筹资标准从每人700元提高到每人75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每人530元提高到每人580元,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2、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650元提高到每人7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每人530元提高到每人580元,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3、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从每人780元提高到每人880元,其中个人缴纳标准从每人250元提高到每人300元,财政补助从每人530元提高到每人580元;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880元。
4、失业人员的筹资标准从每人780元提高到每人880元,全额由个人缴纳。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调整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每人95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第二年龄段人员、待安置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人员的财政补助从每人770元提高到每人820元,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2、第三、四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的财政补助从每人840元提高到每人890元,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250元提高到每人3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
4、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其他事项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参保对象,可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2019年度园区各类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23元/人/年)同步收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