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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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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8〕11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8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8〕14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800元提高至40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500元提高至4800元。
  三、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2.5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本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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