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社保和公积金〔2017〕26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司〔2016〕114号)等文件要求,满足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及其他单位开具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求,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个人、参保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包含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律师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证明(以下简称“业务证明”)的出具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一)个人向中心申请出具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书面委托材料(需包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日期等委托要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申请出具下列业务证明的,中心业务科室应予受理:
1、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保缴费情况;
2、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5、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6、区外转入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7、征地保障待遇享受情况;
8、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园区范围内从未参保或参保关系已终止);
9、个人未享受社会保险定期待遇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园区范围内不享受社会保险定期待遇);
10、医保定点单位情况证明。
二、参保单位申请
(一)参保单位向中心申请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联系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申请出具下列业务证明的,中心业务科室应予受理:
1、单位参保情况(本单位某时间段内各险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
2、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保情况(本单位某时间段的具体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
三、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申请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申请开具相关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协助调查函等公文,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律师申请
律师作为被委托人申请出具委托人(包括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证明时,应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五、其他事项
(一)中心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原件(介绍信、联系函、公函等)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委托书等);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补正。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证明的内容超出本通知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供中心依法协调处理:
1、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2、查询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3、查询的内容。
(三)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中心自助设备(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中心网站、手机APP、大厅触摸屏等)打印的证明,自动套打证明专用章,自助打印证明中的黑色电子印章与中心柜面所出具业务证明中的红色手工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四)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保信息,篡改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保信息的,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申请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等行为非法获取业务证明材料,或者伪造、变造、非法更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权益信息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员应当对获取的业务证明材料保密。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业务证明材料用于申请事项以外用途,或者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权益信息,或者实际造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权益信息泄露,中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