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7〕6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7〕5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50元提高到1700元。
二、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5万元。
三、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