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公积金〔2014〕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苏房金规[2014]5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规定:
乙类参保人员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甲类参保人员借款人贷款缴存期限不变。
二、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