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4〕51号
各局办,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47%调整为46.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9%调整为18.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8%。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31%调整为3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1%调整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
二、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后,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失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调整为0.5%,个人账户和其他统筹账户入账比例维持不变。
三、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的执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