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4〕1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性、公平性,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苏房金规〔2013〕6号)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对长期未使用住房账户基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长期未使用住房账户基金,是指职工个人住房账户(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保障计划的住房账户、乙类综合保障计划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原公积金普通账户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以外的余额,以下统称住房个人账户)开立五年以上(含五年),在住房个人账户销户前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五年以上(含五年)未提取过住房个人账户基金。
二、补贴标准
1、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住房个人账户销户时可提取或转移的结存额乘以补贴比例计算。
2、补贴比例。补贴比例根据未使用年限分为两档: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三个月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与三个月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今后补贴比例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
三、补贴业务在职工个人账户销户时办理,补贴资金划转至本人会员卡或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金额在当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对发生过违规提取住房账户基金行为的职工不予补贴。对未在园区按月享受退休基本养老金、且未将园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异地的,对其一次性提取的原公积金个人账户结存额不予补贴。
六、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园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照本通知规定实行补贴。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