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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08: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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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3〕33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14年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中小学生和少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家庭缴纳150元,园区财政补助300元。
        2、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区属公办高校大学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外地就读大学生由园区财政补助300元,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除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之外,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园区财政补助300元;失业人员,以及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人缴纳500元。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优抚人员和重症残疾人等,下同),个人不缴费,园区财政全额补助。
        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被征地居民中的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140元,园区财政补助560元。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2、被征地居民中的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70元,园区财政补助6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园区财政补助500元;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700元。
        4、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园区财政全额补助。
        三、其他事项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参保对象,可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 2014年度园区各类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15元/人/年)同步收缴。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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