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类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2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10〕46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园区各类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缴费期限
申报缴费期为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
二、缴费标准
1、在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园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2、园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园区及苏州市区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父母无工作单位、参保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免缴医疗保险费,保费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
参保的低保家庭大学生身份认定,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保[2009]12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缴费办理
园区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籍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组织收缴。
具有园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参加园区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由户籍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工委负责收缴。
四、其他事项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参保对象,可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2013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次年1月1日后持相关凭证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第二年总费用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变。
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 2014年度园区各类学生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同步收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