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各社工委,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拓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苏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苏政民〔2010〕231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低收入家庭患病人员试行年度专项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年度专项医疗救助:
1、具有园区户籍且正常参加园区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
3、全年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金额(不含自费,下同)达到园区年度医疗救助标准(2009年为4000元)的患者本人;
4、没有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符合年度专项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享受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年度医疗救助。
三、资金来源
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金从园区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五、申办程序
1、从每年11月1日起,当年度医疗自负金额预计达到市区年度医疗救助标准的患者,可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2份)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材料;
2、社区对申请人的填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小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情况及申请目的。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各镇民政部门或社工委。
3、各镇或社工委对申请人的填报材料及社区初审程序进行审核,对有关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审核无异议,上报园区社会事业局。
4、园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通知各镇民政部门或社工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集中公告7天。公告无异议的,园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将汇总表及审核表(1份)报送园区社保经办机构。
5、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救助人员进行参保情况审核,并根据申请人当年度全年医疗自负金额计算出申请人应享受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金额。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收入申报要求
1、工资收入取近3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不足3个月取其实际获取工资月平均值。
2、经营性收入取当年度实际营利的月均数。
3、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费取其最新标准数。
4、工资收入可以通过工资存单明细(至少有近3个月的明细)、单位工资发放单、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获取。三者至少提供其一,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三者不一,取其最大数。
5、灵活就业人员如确实无法提供收入凭证,填报的收入不得低于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予受理。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