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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14: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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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缴费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园公积金〔2012〕14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参保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正常享受及员工离职、关系转移等手续的顺利办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缴费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采用按月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当月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缴纳工作。参保单位原则上以参保员工上月工资收入作为当月缴费基数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个月起,按上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在当月完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缴纳的,将于次月1日起视为欠费单位,中心将按规定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对于连续欠费三个月的参保单位,将在公积金网站予以公告。用人单位办理欠费补缴的,将按《关于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规定加收利息。
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在当月完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缴纳的,员工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将受到影响。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中心将于次月1日起冻结该单位员工公积金会员卡就医功能,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欠费单位缴清所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费,并恢复正常缴费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该单位员工公积金会员卡就医功能及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2、参保单位欠费期间员工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单位欠费期间员工所发生的相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缴费操作,切实保障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的享受。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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