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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16: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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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1〕31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12年度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仍按2011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中小学生和少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家庭缴纳100元,园区财政补助180元。
2、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区属公办高校大学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外地就读大学生由园区财政补助180元,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除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之外,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中新合作区内人员由园区财政补助180元,各镇人员由区、镇财政各补助90元;失业人员,以及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80元。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优抚人员和重症残疾人等),个人不缴费,其中:
⑴中小学生和少儿,区财政补助280元;
⑵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校,省属科研院所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它高校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园区财政补助260元。
⑶除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之外,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其中:中新合作区内人员,区财政补助380元;各镇人员,区、镇财政各补助190元。
(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
1、被征地居民中的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村集体(社区)补助20元,镇财政补助205元,区财政补助225元。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2、被征地居民中的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50元,村集体(社区)补助20元,镇财政补助230元,区财政补助25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其中中新合作区内老居民由区财政补助350元,各镇老居民由区、镇财政各补助175元;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50元。
4、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优抚人员和重症残疾人等),个人不缴费,其中:中新合作区内人员,区财政补助550元;各镇人员,区、镇财政各补助275元。
二、201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保障待遇标准仍按2011年度待遇标准执行。同时根据苏州市医保政策,取消丙型肝炎作为门诊特定项目的试点。
三、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协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落实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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